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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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全生产五十条具体措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大力整治事故隐患、重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对2018年2月由原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举报奖励面。将原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形,扩大到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情形。
(二)扩大了统筹调整面。原《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仅对原安监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举报奖励作出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对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统筹管理,确保全省规范执行。
(三)增加了举报奖励新元素。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明确“吹哨人”的举报程序,并对其奖励金额按照10%上浮。
(四)规范了奖励类别。明确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现金奖励与发放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奖励,进一步加强举报奖励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三、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共20条,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共6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隐患和违法行为定义、举报人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奖励制度及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具体实施要求,共12条。规定了举报方式、“吹哨人”作用、受理权限、奖励原则、奖励数额、不实施奖励范围、奖励领取流程、举报人合法权益、工作宣传、奖励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三部分是附则,共2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工作监督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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